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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的逻辑分析

  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工具较道德规范确有一定优势,但由于现代社会法律的这些特点使其不能真正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它在确定人权的内容时,明确了人权的具体种类,但这并不能囊括所有的人权,它只肯定不危及现存社会的那一部分。可以说作为工具的法律和作为目的的人权是矛盾的。虽然人权在现代社会表现为法律权利,但是法律不是人权的法律,人权也不是法律的人权。人们所享受到的人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这只是应有人权的一部分;并且还有一部分,虽有规定但只是摆设,不能真的为人所有。
  (三)“被限制的人权”成为“真正的人权”(否定之否定)
  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是让法律深入人心,完成其道德化。也就是要求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成一种道德义务。违法者不仅受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良知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非议,这个过程本身是法治的理想状态;它充分表明法的精神就是正义的道德理念精神。正如上文讲过立法将人权的内容和现实程序以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的同时,不能穷尽所有的人权,它只是确定了人权的一部分,并每每在这些权利上面烙上统治者利益的印迹。这种法律当然也要为人遵守,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上人们的道德理念、规范乃至理想。这本无可厚非,但久而久之人们便以为这法律上的人权就是真正的完全的,并且我们已经享受到了;任何反对现存制度的行为、思想都是反对人权的。于是真正的人权只能蜕变为有阶级色彩的不完全的人权。其他的人权被抹杀,本来本质上不公平的事被认为正是我们所追求的。
  这时,现代资本主义工业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法律有可能建立强大的社会福利制度。马克思当年研究异化时那种工人极度贫困状态已不复存在。人们认为自己就已经生活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中。孰不知这只是手段,福利制度是不能解决劳动被他人占有的问题的。只要这一点存在,异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社会发展到了这里,人的异化却已深入化、复杂化了。有人把它叫作“异化的异化”不无道理。这种异化突出表现在人们快乐的生活,却没有真正的实现其自由。人们在丰富的物质面前获得了虚假的解放,自以为占有了本质,自以为扬弃了异化,自以为获得了平等和自由。其实人们更深刻的失去了自己。这里不再是一种现实的经济强制,而是一种意识形态控制下的心理异化。
  这一切随着法治深入人心,已外化成一种道德存在。法律解决不了劳动者异化的问题,那么法律与人权的矛盾就得不到解决。人权在现代社会表现为法律权利,然而法律不能完全实现人权,反而使人权发展更加复杂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离人权更远了。这就是人权的悖论。现在人们所论述的人权之普遍性与阶级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等矛盾无不根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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