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谈判是最灵活的ODR方式,当事人的费用成本被最小化压缩,也可以考虑在非金钱标的的争端解决中采用。在电子商务的争端中,在消费者权利及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就很需要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让消费者感到在线交易的风险其实并不可怕。但这种高效率往往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因此ODR方式应呈现多样化,让用户各取所需,在线调解就不失为一种上佳选择。
3.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on)
在线调解是目前使用得最多的ODR方式,通常由一方当事人先向在线调解员或调解机构网站申请,然后由调解机构或调解员查明被申请方是否愿意参加在线调解程序,如果愿意则由双方选择调解员,或直接由机构委派。整个调解系统被挂在经授权的当事人才能访问到的服务器上。而调解规则是公开的,通常要链接到相关的网站查询。在美国,当事人必须选择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荷兰,则不能选择,协议自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Squaretrade和OnlineMediation这些ODR网站上普遍使用一种在线标志(Online Seal),以确保商家对在线调解的参与以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8)承诺愿意以在线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商家被授予在线标志,其商誉获得提升,一旦发现该商家拒绝参加在线调解或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其在线标志即被取消,商誉随之下降,消费者凭在线标志即可判断商家的商誉,其结果又反作用于商家的行为选择。应该说,这种机制是互联网对调解制度的一项创新,ADR作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如何保证参与和履行,一直是个难题,采用罚金等手段往往又与ADR的初衷相悖,而在线标志通过利益机制的引导,使商家由他律转向自律,非在线调解也可借鉴这一做法。
4.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是最正式的ODR方式,裁决一般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但也可通过当事人约定使之不产生拘束力或只对一方有拘束力。在线仲裁开始主要用于域名争端的解决,WIPO的调解仲裁中心、eResolution等服务网站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在正致力于拓展在线仲裁适用的争端范围,尤其是在消费争议方面的适用。(9)实践证明,在线仲裁远不如调解运用得广泛,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消费争议多为小额争议,消费者事先多未与与商家订立仲裁协议;二是商家作为潜在的被申请方,在争议产生前后都不愿订立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仲裁员来裁决;三是仲裁与调解等非正式方式不同,裁决并非当事人谈判直接得出的结果,不易被双方接受,往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力对裁决作出承认与执行,这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尤为困难。但只要双方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在线仲裁无疑比诉讼方便。因此在2000年9月的“电子商务全球商家对话”(GBDe)的报告中,仍然建议将拘束性仲裁(binding arbitration)运用于某些消费争议,并指出纽约公约应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作出调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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