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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显而易见,问题的实质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现行《继承法》关于遗赠的条文已经不足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7],与《婚姻法》乃至民法通则、甚至《宪法》的原则存在着不尽一致之处,在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明显的漏洞。下面,让我们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分别探讨一下这几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探明对继承法的这种理解是否符合立法者的意图。
  第一,《继承法》与《婚姻法》。从表面上看,《继承法》与《婚姻法》都属于民法部门之下的子部门,二者并无隶属关系。然而,实际上,继承法并不是孤立的“特别法”,其所调整的遗产继承问题首先涉及的是亲属的优先继承权,即法定继承,属于亲属关系范畴,具有身份法的性质,因此,继承法实际上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的。在这个意义上,婚姻家庭法是继承法的渊源和上位法。由于涉及到各种复杂的身份关系,在原理上,婚姻法继承法有许多共同之处,而与一般的民法则存在着诸多的不同。概括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婚姻亲属关系涉及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共道德,特别是关系到未成年人和弱者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多数现代国家并不认为这是纯粹私人间的契约关系,而是将其视为重要的公益问题加以调整,采用干预原则。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期以来,国家和社会的对家庭关系的干预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在强调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的同时,鉴于老年人权益问题也开始日益凸现,继承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保护性趋势。具体到遗嘱继承问题上,通常对遗嘱继承的范围采取限制原则,例如,在遗嘱继承的同时,优先保留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对法定继承人权益的侵害。而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继承法》,确立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并对遗嘱遗赠仅作了最低限度的限制。这种制度有保护个人意志自由的积极作用;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的私有财产十分有限的条件下,也不致产生重大的不公平。但是,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遗产范围极度扩大,遗嘱的利用越来越普遍,而社会保障尚不足以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充分的生活保障,继承实际上成为一种重要的再分配机制。此时,如果对遗嘱再不加任何限制,已不利于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的调整,容易导致更多的纠纷和社会问题。因此,在《民法典》编纂时,势必将对《继承法》进行全面的整体修订。例如,应增加特留份的部分,限制遗赠的范围,进一步明确遗嘱效力(无效及可撤销)的判断标准,等等。当前,在继承法尚未及修改时,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作为衡量遗嘱实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标准。
  其次,鉴于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的特殊性,应设立特别程序以解决相关纠纷。在很多国家,此类案件由专门的家事法院或法庭、根据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有些国家还设有遗嘱审查(检验)特别程序。在这类程序中,往往采用高度的职权主义方式,甚至设立(检察院)支持起诉等制度,以体现社会干预的原则。在存在行政程序和公证程序的情况下,则必须保证法院的最终司法审查权。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通常采用调解前置原则,在不公开程序中促进当事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感情和关系。另一方面,则赋予法官以更大的职权(包括职权调查[8]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预)和自由裁量权,注重个别调整和个案的特殊处理[9],法官必须全面综合权衡当事人的感情、道德、经济、生活能力等等各方面的因素,结合其本人的判断,做出判决[10]。此外,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适于采取合并原则,尽可能把相关纠纷和法律诉求(以及全部关系人)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例如把离婚与过错赔偿、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扶养、经济帮助乃至亲子身份确权等等一并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使当事人不必反复承受诉讼带来的时间、精力、感情和费用上的负担,并且便于执行或履行[11]。例如在本案中,法官完全可以并应该在对遗嘱效力进行审查的同时,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包括黄与张此前对蒋的侵权事实,以进行各种利益的平衡,做出判断。在我国,历来对程序缺乏应有的重视,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也没有相应的程序配合,相反,近年来,婚姻继承案件的处理都出现了高度简易化的趋势,这也助长了社会和法律界对婚姻家庭法及相关纠纷处理特殊性的忽视。对本案判决的许多否定性意见,很大程度上也由于对婚姻继承案件的公益性及其处理程序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使然。
  再次,婚姻家庭关系与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的关系最为密切,在家事审判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原则。调解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规范通常渊源于社会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体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方式关系最为密切,相对而言,其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法律更小,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与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应该基本吻合。因此,婚姻家庭法通常应该是相对保守的,除非社会的道德观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法律规范才能作相应的改变[12];否则,法律只能维护道德所认同的一方,也就是保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而一旦道德的制约不能有效地起到作用时,通过法律规则明确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就显得十分必要。如果出现了法律明显与社会道德脱节甚至相悖的情况,就容易导致民众对法律的规避和对抗心理,因此,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的法律调整经过了很长的路程,才从过错主义向破裂主义转化,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对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监护、继承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不断修订,以保证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同步。[13]因此,本案中显示的法律冲突实际上也是一个道德或价值观的冲突——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处分权是否应该高于其对家庭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无疑会给社会一个信号,使仿效者趋之若骛。反之,本案的判决则给了人们一个明确的警示:这种法律规避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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