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笔者所在的法院就刚刚审结了一起“第三者”状告原配妻遗赠纠纷案(全国众多媒体已多次报道),以“第三者”与被遗赠人的遗赠行为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为由,终审判决“第三者”败诉。
判决一下,有人“激动”了。有人说法院乱适用法律,有人撰文批驳判决,有人忙着上电视,有人要免费为“第三者”伸冤,有人钱多了要给“第三者”捐款。他们忙啊,都在为“第三者”出谋划策。就是无人花三秒钟时间想想,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笔者也接了些热心的电话。笔者的解释很简单(纯系个人观点):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是应该对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所考虑的。我们想想,如果法院支持了“第三者”,不就说明“第三者”合法了吗?这种判法的社会导向是什么,不说大家也理解。那些为“第三者”呐喊的人的出发点真叫人摸不着头脑。
我们都应当知道,婚姻生活应包括精神的共同生活(互敬互爱,灵的结合)、性的共同生活(互负同居义务,永葆性的纯洁性)和经济的共同生活(家庭财产共有,互负扶助义务)三个方面。一旦夫妻间某方出现重婚和包二奶(包二爷)等不法行为,势必使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婚姻契约无法履行。重婚、包二奶(包二爷)行为直接破坏的是法律的尊严和婚姻制度的完整、系统性,更是引发大量刑事和治安案件的罪恶之源,严重造成社会不稳定。法律重在防范和制裁,而不是善意的倡导和规劝。任何现象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而根治和预防却是必然的。就拿重婚、包二奶(包二爷)、姘居等社会丑恶现象来说,如果
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不是那么原则,如果
刑法多规定一条破坏婚姻罪……这种现象恐怕就只能是个别了。
重赏之下有勇夫,重典之下亦应有良序。有很多事情是要动真格的,任何良好愿望在不道德面前都会被中伤,“包二奶”的频繁出现就足可说明低风险高收益的不对等性。那么,就加大“包二奶”和“当二奶”的风险投资吧,让法律的利剑折射出婚姻的圣洁光茫。
到那时,我看谁还“热心”为“第三者”摇旗呐喊。
《法制日报》 2002年4月22日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001年11月2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遗嘱算不算数”。
关于本案,媒体曾作过大量报道,其中一些报道在本案的一些具体细节上与法院查明的事实有一定出入,笔者仅以法院认定事实为据。许多法学家们围绕这一案例展开过讨论,参见《“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5日;《第三者是否有权接受遗赠》,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11月20日(22版)。“二奶”与情人的遗产,载《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2期;二奶持遗嘱要分遗产 引用道德断案的界限在哪里?,载《中国青年报》 2002年1月18日。需要说明的一个重要事实是:本案张的女儿并非张与黄的非婚生子女。这一点,与本文涉及的法理并无直接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是另外的问题。但是,如果事实上,该女确是二人的非婚生子女,在当事人提出证据和主张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黄的遗产重新进行分割,同样可以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和判决中分清各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既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合法妻子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张作为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可以代管属于非婚生子女的财产,但这与她本人获得遗产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杨立新教授认为:“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完全是对自己私权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2001年热点民事案件点评》,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4日。
有学者评价说:“《解释》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说,对人们强烈要求惩治“包二奶”的问题,态度不明朗。参见李忠芳:
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检察日报》2002年1月18日。笔者本人不仅理解最高法院的谨慎态度,并且赞成在现阶段限制对所谓“第三者”的起诉,在《
婚姻法》讨论中,笔者就曾明确表明过这一意见,参见拙文:并非为了制裁“第三者”,载《北京日报》2000年4月17日。
现代法院的功能并不仅是解决纠纷,甚至主要并不是解决纠纷,因为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在纠纷解决方面甚至具有比诉讼更多的优势;但是,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效力,同时具有通过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重申规则和秩序,确认和发展法律规则的功能。通过判例能够使成文法的规则具体化,从书本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也能够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丰富和创造法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和空白。一个典型判例,能够使许多同类的纠纷从中获得权威性的解决方案,间接地影响到更多的、普遍性的纠纷解决(包括私了)。因此,每一个诉讼和判决并不仅仅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纠纷,而是在维护、确立甚至建立秩序。有关详细论证,参阅拙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9页以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事实上,鉴于直接制裁“第三者”在法律上很难操作,《
婚姻法》第
46、
47条针对过错方所设计的救济措施是比较可行的抑制“包二奶”、保护合法婚姻家庭的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