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靠近你",这是传媒对司法关注的渴望,也是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心声。
二 司法:请别吻我
)我们时常可以在街头穿梭行驶的车尾见到这样一句谨防撞车的幽默语:"请别吻我"。伴随着传媒朝司法的越来越近的步伐,我们不难在电视中见到各类法制节目,类似展现被声称为犯罪现场的"目击录相"这样的节目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被告的公正审判权?法庭公审的直播是教育公众了解法律制度,还是对公众的一种文化渗透亦或是其他?等等新问题开始突现,对传媒的诉亲近与关怀司法的态度并不如传媒热衷,偶尔也会退后一步,对传媒说"请别吻我"。 (h)
司法之于传媒的情感可谓是爱、恨、惧、恶,错综复杂。爱:通过传媒报道司法活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让民众了解司法,懂得法律的救济与保护,使司法活动更有效率及效果;尤其是在我国目前通过有影响力传媒的公开传播,可以较好地遏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避免司法中遭遇权力的较量与屈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这是司法对传媒的爱。恨:我国传媒当前自律体制尚不健全,作为他律的《新闻法》自1983年提出议案至今尚未出台,加上我国传媒不成熟,诸多原因使得传媒对司法的关注时常经意不经意地发生越位甚至错位,而致司法于尴尬的处境。众所周知我国传媒的主导类型是"机关报型",它对司法的监督方式与效果与西方传媒是有区别的,在当代中国,传媒的干预面窄是西方人难以想象的,而传媒的影响力之大也是西方人所难以想象的,这方面的案例俯拾皆是、信手拈来,比较典型的辟如:张金柱案,在案件尚未判决前,传媒声势浩大的声讨已形成"大众审判",使得司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左右,张金柱之死,用他自己的话讲,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这是司法的悲哀,由此司法对传媒因恨生惧也就自然而然了。就1999年12月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南昌“德国牙医”章俊理一案,记者在报道中不讳提及"领导批示、神话终结",由于领导关注使该案得以成形的关键作用,而这种关注对司法来说又是个难以逾越的障碍,毕竟让司法为实现独立与公正向自己的衣食父母挑战,这需要胆量与魄力,如是,司法的独立性变得飘忽不定,此时司法往往容易违心地向传媒倾斜,迎合传媒,司法矛盾的心理使他对传媒不免生出些厌恶。
司法与传媒的这结种冲突源于两者之间的兼容性与排斥性。一方面基于司法的公开性,传媒关注司法是有理有据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如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并且无论东西方一般均允许记者旁听案件的庭审并作记录,而事实上,说到底,司法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媒体对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大众行使知情权,由此公众能较好地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这在腐败因子肆意横行的环境下,防止最易令民众丧失信心的腐败,即司法腐败举足轻重,同时司法存在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天生是同腐败、不公等阴暗面相排斥的。所以传媒与司法有情投意合互相兼容的一面;而另一方面基于司法的独立性,使得两者之间存在相斥的一面,传媒由于其特殊性,它所关注的是合乎情理,更多地表现情感、直觉,往往将法律评判的问题从道德角度进行评判,这一点在对司法的批评性报道中尤为突出,而司法所关注的是法律与证据支撑的事实,于是两者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分歧;而我国目前传媒的特色,正如顾培东先生在1999年4月北大联合召开的"司法与传媒研讨会"中所提出的:是"公开报道"与"内参"并存的格局。严格说"内参"并不具备传媒的基本特性即大众性;同时,"内参"从本质上说更适合"人治",而非"法治"的社会环境,但是在传媒素质以及受众素质尚不理想,司法机构的行为客观上仍受制于多方面影响的条件下,"内参"的积极意义是不应否定的,因此强化内参形式的运用,仍然是较长时期中传媒监督的重要选择,同时顾培东先生还认为,对“内参”的现实运用方式也应作出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整,特别是应将“批示”效应纳入到法律轨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