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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研究报告

  安国红于1992年7月依照上级授权和承包经营合同正常经营期间,突遭北线阁小学校领导人查封和撤职,但其当时未依法抗争;在被强令交接工作后,领命“回家等候通知”,这一等就是五年;此期间其依靠在社会打零工维护生活,同时不间断地要求学校和区教育局安排工作,但都被官僚主义者当作皮球踢来踢去,始终没有结果。直至1996年12月,才得知其早在1994年就被单位(北线阁小学校决定、宣武区教育局批准)以“旷工”、“自动离职”为由予以除名。安国红随即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经主办律师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劳动局、区劳动局反复协商并依法多次争取后,在劳动局主管领导行政干预下,仲裁机构才最终受理。庭审过程中,主办律师从被诉人除名决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三方面全面论证了本案的性质和法律关系。但是,被诉方拒不承认基本事实,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严正声明保留追究伪证者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案经仲裁庭二次开庭审理,最后以被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为据裁决申诉方胜诉。
  该案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将区教委列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一做法虽然对裁决的执行十分有利,但也提出了法律法理上能否成立的问题。此外,仲裁庭的裁决并未采取申诉方所举事实和程序方面的证据,案中原因仍待研究。该案集中体现了国有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机构的劳动人事关系不明、人际关系复杂、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矛盾和缺陷、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⒉3 劳动报酬权受侵犯的案件
  以河北省涞水县何玉兰等25位(本案实际涉及80多位)女农工与北京市华宜总公司华宜制衣厂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矛盾,还体现了承包企业内外关系的复杂性及法律在调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方面存在的缺陷。
  何玉兰等80位女农民工于1995年初在华宜制衣厂工作近两年,在极其恶劣的工作条件下,不仅遭受了老板的殴打、侮辱、超时工作,而且还未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女工们反复向工厂讨要,均遭粗暴拒绝。后求助于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该部门以“找不到该厂法人代表”为由不予处理(其实法人代表很好找)。经律师调查了解后,与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华宜总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表示:华宜制衣厂是名为国营、实为个体的私人承包企业,二者实际上没有关系,故对支付工人报酬不予负责。律师几经周折,又找到了华谊制衣厂厂长。该厂长答复:华谊制衣厂注册的是国营企业,但上级公司投资不实,个人承包经营期间每年向总公司上交利润,后由于公司整顿债务等问题制衣厂被迫停产,由此引发了工人工资问题。因此,解决工人劳动报酬问题,需先解决其它问题。律师多次调解,最后该厂长理直气壮地答复:要报酬不给,你们去找我的上级部门或去告状吧。调解失败,律师去法院起诉,但法院答复:此案属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仲裁处理。而劳动仲裁处答复:此案属劳动报酬问题,应由法院受理。法院又答复:国家法律对劳动报酬概念界定不清,立案的法律依据不足,故不能受理。就这样此案在努力和等待中,过了半年仍无着落。最后,律师通过有关部门的协调,才由西城劳动局仲裁科受理了此案,并将上级主管部门列为第三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本案历经8个多月,终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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