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
宪法也为后来历史进程中的共和
宪法提供了借以仿效的榜样;比如,西班牙美洲和法国。1790年往后,变动不居的各个法国政府都不愿意在形式上脱离这样一个1787样板。“自然”权利,这个对斯蒂芬·朗顿和后世的英国人来说仅仅具有实际和实用意义的术语,在1787之后发生了性质上的转变,并经由卢梭精神的再洗礼之后,具备了更为宽泛和更为模糊的意涵,其伸展程度,非观念史上其他名词所可比肩。1787
宪法的样板效应可进一步扩展至瑞士邦联和其他的欧洲国家;
宪法的制定者们也许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创作了对他们自己所能想象到的更完美的作品;其完美之处从根本上说,乃在于1787
宪法与“大宪章”不同,前者是平民之间的普遍约定,事关原则;而后者则是贵族与一时疏忽的国王之间的约定,事关实用和权宜。
与上述二者皆大异其趣,十二铜表以现代的标准衡量,则是由贵族阶层内部的内讧而催生,维柯再形象不过地将之比喻为罗马人之农神庆典。
但是,1787
宪法和十二铜表的立法性格是一样的。就十二铜表的立法过程而论,立法会的主席必须首先以主动姿态向与会民众高声询问:“你们是否同意遵守刚才提出的法律?”民众则以沉默的姿态仅仅作出或是或否的回答;这似乎仅仅是一个形式的问题,但却有重大的真实意义蕴涵其中!1787
宪法亦是如此。
十二铜表和1787
宪法一经确立,都是普通程序所无法更改的;在这方面,两者都为后世立下了样板。就托克维尔眼中的美国1787
宪法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之比较事实而论,两者当中的许多条款都将因为不能应付共同体日渐前行的局势,而倍感荒废之嫌。十二表中某一表中的某一条款、甚至是某一表在随后几年间就丧失实际效用,其他条款也将随时间而有所改变。但是,直到西塞罗的青年时代,孩子们仍然能够用心去习得这些古旧条款,以之作为“必要之诗”。1787
宪法在18世纪显得如此神圣,以至于那些当过律师的人很是怀疑普通的立法能否对之加以改变。但是,到了1914年,1787
宪法中的许多条款都被搁置了,其他的条款则依然在各州被视为有约束力,直到今天;这种情形也正如十二铜表中的某些条款在查士丁尼时代也依然在色雷斯和叙利亚被视为有约束力那样,而查士丁尼大帝则是个对清除先例立法毫无手软迹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