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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眼中的美国1787宪法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十二铜表和1787宪法都以其行文的直接和精确,而为后来的许多代人树立了成文立法的典范,并产生了健康的影响。这种情况在十二铜表一直持续到安东尼皇帝时代终止,原因是当时败坏的文风影响到法律,使之后罗马皇帝的立法开始因之而一起堕落。在1787宪法,则持续到林肯时代,原因是来自社会动力层面的复杂冲突和纠缠,使法律本身无所适从,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达到各方力量所要求的精确和完整,而引起了过分的烦琐和对细节的冗长的列举,这样的情况似乎在我们今天并不罕见,而是处处可见,天天可见。所不同的是,十二铜表在安东尼诸帝时代,已无复苏之机;而1787宪法经历内战洗礼后,又迅速恢复生机。应该从法律领域进一步到历史领域,让我们看看两者为推进自由和善良政府而各自作出的贡献。

  
  首当其冲的,无疑应当是代议制政府原则的确立;将这个功劳归于1787宪法似乎让人颇感诧异,但我的解释是:如果一定将之归于一部法典的话,那就是非1787宪法莫属。的确,1787宪法之前,英国议会中的代议制体制较之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发展得更完备,但在英国,它表现为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根源至少可明确追溯至1215年,而在那个时候,甚至在变革运动最为明显的法国地区和西班牙地区,也未见有市民思潮在法律领域的涌动。是实用考虑而非原则考虑主宰了英国代议制发展的进程;甚至在著名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集代议制理论大成的经典作品中,我们要想见到将“自然权利”的观念同代议制政府联系起来,也是难上加难,1787宪法在政治实践中轻易就做到了这一点,这一点确实难能可贵,因为它不是将代议制原则扎根于“历史”,而是扎根于“自然”。

  
  1787宪法对人类自由的贡献也表现在对“法律至高无上”这一原则的确认和执行当中。法律高于王权是英国普通法法官们的执着信念,不可动摇,不可更改;但是,1787宪法则致力于取消王权。在英国,法律高于王权的信念乃是逐步发展而成,它最早来源于法律高于武断权力这一朴实信念当中,王权是否就意味着武断,在13至17世纪的历史背景下,似乎很难得到确定的答案,而在13到15世纪当中,王权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就是人们心目中规则的象征,人们怎么回忆查理曼大帝,就会怎么尊重他们自己的国王。法律至高无上这一原则乃产生于对一个原则的稳步确信和声明当中,这个原则其实很简单:执行权的任何使用都必须到法庭面前经受检验,以确认它是否侵犯了臣民的权利。正是对臣民权利的这种保证,真正激发了18世纪欧洲大陆观察家们对英国政体的羡慕,其中的伏尔泰和孟德斯鸠更是将之奉为样板,提供给那些不够幸运的国家去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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