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英国殖民统治者认为许多仍然是部落的地方要求建国的主张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他们不能无限期地抵制下去。通过发展语言、教育、宗教和传媒,殖民统治为众多新国家的诞生创造了条件,而这些新立的国家并没有准备好以自由为基础,甚至就没打算过就象当初德国人承受罗马法那样,去承受自由。英国人确实真诚地认为自己是在传播自由,那么付出如此重大的代价,其结果无非是使人们忘记甚至痛恨自由,那就只能得出一个不可能再向前推进一步的结论:这种自由本身就出了问题。
英国自由最根本的错误在于:他们把对秩序的渴望深深地嵌入了对自由的构想当中。这种带有强烈“盎格鲁一萨克逊”色彩和性格的自由,这种由特殊的英格兰本土的历史和地理环境决定的自由,如何推及全帝国而不失其效用?殖民地及其民族和资源在无数英语出版物中都被列入清单,绘制成图并进行分门别类,谓之秩序。而现实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情:这是个充满差异的帝国,人们历来所获得的有关它的大量信息事实上都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甚至相反的角度来诠释,因此,任何对之进行强行归类的企图都是枉然。对现实的统一秩序的强调,使得自由只得以实用策略的面目出现,而无法获得其本来的抽象观念的色彩,由此而付出的代价则是在丧失了抽象的普遍性之外,也最终埋没了自身,并在帝国影响所及的世界各地人们、尤其是中上层人们的内心培养起对自由的戒备和仇恨。
此种情境,正如洛克在当年所预言的那样,“英国如此走下去,有朝一日总会遭遇危机”;卢梭可以自称是“平等的朋友”,老米拉波也可以“人类的朋友”自谓,但英国人却从来就不具备这个资格。除了洛克是美国的精神之父而外,1787
宪法在精神上与这三人才是同一的。
十二铜表法则与这一切都不同;它塑造了罗马的共和,并且生活在这个共和当中;当西塞罗确认人类本性四海同一的时候,这就意味着斯多亚自然法观念的诞生,意味着罗马法“现代化”的开端;同时也就意味着作为城邦和共和国的古罗马的结束,塑造、支撑并捍卫这个共和的十二铜表也将在精神上走向死亡,尽管内中的私法、尤其是土地法要素仍得以存活,并得到皇帝任命的大法学家们精而又精的一再改造,去适应一个当时还不太明确的新世界。查士丁尼的格言,“正义是一种忠实而永恒地给予所有人以其权利的意愿”,无疑并不是对早期十二铜表的纲领式概括。乌尔比安说:“任何意欲研究法的人,首先应当懂得法这个词从何而来。它从正义一词而来,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正是为此,有人会称我们法学家为祭司,因为我们崇拜正义,我们教授这样一类知识:什么是善和公正、分辨公正与不公正、辨别允许的和不允许的,渴望不仅靠对惩罚的恐惧,而且靠奖赏的鼓励,使人向善;我们要求拥有一种真正的哲学,而非一种虚伪的哲学。”毫不奇怪,这里所谓的真正的哲学,定然是希腊哲学,那种诞生自希腊历代旅行家们的哲学;这里所谓的善良和正义则无疑是经过这种哲学剪裁过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并非某个人的或者某个民族的,而是共通地属于作为自然部分的人的理性。在两百多年的时间中,经过奥古斯都授权的法学家们的“专家意见”就是以此为标准或准则,在对古老的十二铜表进行修缮,以达到那种自然本有的正义之理想,一种客观的、远比任何人类发明之物都更崇高而普遍的理想。作为这趟令人赞赏而又令人悲叹的发展进程之结果,正如布赖斯勋爵所刻画:“不存在任何法学问题它没有涉及;罕有一个政治科学的角落,它的光芒未曾照临。”而这一进程的必要代价就是十二铜表原初精神的死亡,尽管其条款尚存。十二铜表之精神很难用“使人向善”来概括,甚至我们也无法想象十人团曾用乌尔比安的优美文笔去镌刻那堂堂而柔弱的“正义”。十二铜表的基本精神乃是深刻表达罗马人对法律的尊崇,这种尊崇所赖以支撑的乃是罗马人特有的那种铁一般的意志。这种法律意志在所有民族当中都绝无仅有,且无人可比;试想:这样的意志竟然能在长时期中,将元老院的雄心活活斩断,让人民大会的意志生生屈服;在它那古旧而笨拙的条文之下,深深地涌动着强劲而又不缺乏克制力的雄心壮志,并在人们天然正义感的深处培养起更为强大的屈从感或服从感,而这正是以十二铜表为基础的那种早期罗马人的标志。在这个问题上,恰如蒙森所概括:“夏洛克几乎诙谐地向其不共戴天之敌提出条件,竟以立法从严待人;对于割肉逾量这一点,罗马的法律却比这位犹太人所做的更加小心地以附加条款予以防止。法律不能明白表示它的用意乃在于:它想建立独立但又不负债累累的农业和商业信用,同时又想严厉取缔一切冒名的所有权和一切背信弃义的行为契约平常不足以为起诉的依据,但债主的权利得到承认,权利的力量便莫之能御,以至穷人无处得救,无人对他表示慈悲或为他伸张正义。法律乐于处处显示它的锋芒,乐于引起极端之后果,乐于逼使最迟钝的人感受法律观念的残酷无情。日尔曼的法令盛行诗歌体,行文明了生动,读之甚为悦耳,这对罗马人却是陌生的;在罗马的法律里,一切都明晰干脆,不用比喻,没有过多的列举和说教。自由人不受刑讯,在罗马的法律中乃是一基本条款,其他民族却为之不得不奋斗数千年。可是,罗马的法律之严酷无情却是可怕的,这种法律比威尼斯的牢狱和刑讯室还要令人胆寒,那是一排排的活人坟墓,身临累累债务中的穷人眼见它们在张开大口。但是,罗马人民自定并忍受这一法律,因为在这一法律中,自由和管辖的、所有制和法律程序的永恒原则曾经不折不扣、毫不容情地起着统治作用,罗马的伟大正是存在于此并奠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