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报

  二、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与《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
  1、理顺了科技成果鉴定体系
  新的鉴定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地方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这一规定有利于调整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鉴定、登记、奖励、推广等各环节的关系,避免了过去鉴定工作管理过于分散、基层单位可以自行鉴定、掌握标准不一等弊病,有利于加强鉴定的组织工作。
  2、拓宽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范围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根据当时我国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实际,主要是针对新产品新工艺而制定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研究领域无论是门类、类量、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扩充和提高,需要通过鉴定确认的科技成果的范围也必须与之相适应。新的鉴定办法根据现在的实际,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三个方面,即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这样,成果鉴定工作就能更好地与其他科学技术政策(例如奖励政策)配套,更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为经济建设服务。
  3、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一切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都要进行鉴定。新的鉴定办法不要求对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根据各类成果特点和当前改革的方向,提出科学理论成果应通过百家争鸣得到评价;技术成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今后,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合同法》的作用,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的科技成果,尽可能不组织专门的鉴定。这样,既可发挥社会公认的作用,又可大量减少各类鉴定会。
  4、采用多种鉴定形式
  1961年的鉴定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通过鉴定会进行鉴定的方式。为了克服鉴定会议过多、过滥、过大的弊端,特别是根据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新形势,新的鉴定办法吸收了近几年各地方、各部门创造的经验,归纳为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三种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包括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已按技术合同实施并达到合同要求的;已获得专利权并得到实施的,均可凭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批准后即可视同已通过鉴定。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均具有同等效力。我们提倡,鉴定工作要注重实效,能不开会的尽可能不开会,凡可以检测鉴定、验收鉴定、或背靠背评议的,均不要召开会议进行鉴定。可以视同鉴定的不必采用会议形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