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为定向工具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流通转让服务的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定向工具发行和流通转让中,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对定向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中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定向工具投资人确认函(示范样本)
  附2: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清单
  附1:
定向工具投资人确认函
(示范样本)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我机构确认如下事项:
  一、我机构自愿投资
     (发行人名称)拟发行的  
X         (本期定向工具全称)。
  二、我机构了解该期定向工具的投资风险,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期非公开定向工具的投资风险。
  三、我机构自愿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特此函告。
         (投资人机构名称)
签章:
   年   月   日
  附2: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清单
| 序号 | 责 任 人 | 题  名 | 
| 1 | 主承销商 |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信息表 | 
| 2 | 发行人 |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报送函 | 
| 3 | 发行人 | 内部有权机构决议 | 
| 4 | 发行人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同等效力文件 | 
| 5 | 主承销商 |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推荐函 | 
| 6 | 发行人  |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7 | 发行人和投资人 及其他相关方 | 定向发行协议 | 
| 8 | 律师事务所 | 非公开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 | 
| 9 | 投资人 | 定向工具投资人确认函 | 
| 10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 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