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在图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编制区域的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范围;断层、褶皱等;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以编制区域为对象,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为原则确定。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实线圈画;拟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拟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质矿产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报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包括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电子报盘数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软件另行发布。
  附表1 
  X 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 区域名称 | 区域类别 | 拐点坐标 | 区内主要矿种 |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 面积(km2) | 编制机关 | 批准机关 | 备注 | 
|   |   |   |   |   |   |   |   |   | 
  注: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 X省X X县X 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
  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注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 X整装勘查区。
  附表2 
  X 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图面号 | 许可证号 | 项目名称 | 探矿权 人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区块范围 (拐点坐标) | 区块面积(km2) | 勘查阶段 | 资源储量单位 | 预获资源储量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登记发证机关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