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矿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企业名单将于2011年6月26-30日同时在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
  七、商务部(外贸司)根据进口允许量的上交和申请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配,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结果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八、2011年调整安排的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
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 企业名称: | 
| 企业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工商注册号: | 海关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传真: | 
| 联系邮箱: |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 
| 2010年允许量 | 分配量: | 2011年允许量 | 分配量: | 
| 实际进口量: | 当前实际进口量: | 
| 2011年申请再分配的允许量: | 
|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