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1]67号 2011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全面、准确的掌握我国渔业船舶的实际情况,确保渔船管理数据的真实可靠,推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渔船管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渔业船舶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本次摸底调查的对象为《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渔业船舶,包括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辅助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等。
  专业远洋渔船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非专业远洋渔船按国内海洋渔船统计。
  (二)调查登记的内容。调查在渔业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包括纳入国家“双控”管理和纳入地方管理)的渔业船舶,以及经常性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三无”渔船的数量、功率、吨位和相关信息,并按我部统一规定的Excel格式填写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统计表及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名册(见附表1、2)。
  二、调查方式
  本次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采取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原则填报摸底调查统计表和有关渔船名册。
  三、时间安排
  6月15日前,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摸底调查统计表和有关渔船名册上报至所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月25日前,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摸底调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摸底调查统计表和有关渔船名册上报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月5日前,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内摸底调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摸底调查统计表和有关渔船名册上报至我部渔业局。
  对省直接管理县(区、市)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于6月25前将摸底调查统计表和有关渔船名册上报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摸底调查工作的领导,落实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及人员,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渔船登记造册,按时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二)各海区渔政局要加强与有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海洋大型渔船摸底调查工作。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须逐级报送正式纸制文件和摸底调查统计表原件,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名册可采用光盘介质或以邮件形式进行报送。
  (四)考虑到渔业船舶的变动性,此次渔业船舶数据的统计截止时间统一为2011年6月1日。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局 曾省存、张信安
  联系电话:010-59192949
  传真:010-59192929
  E-mail:chuangangchu@sina.com
  boffad@agri.gov.cn
  附件:1、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统计表
  2、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名册
  附件1:													
  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统计表														
  制表单位 :        (盖章)														
| 指  标 | 指标关系 | 渔业船舶 | 其中:海洋渔业船舶 | 
| 纳入国家“双控”指标管理渔船 | 超出“双控”指标,且纳入各地管理渔船 | 经常性从事渔业活动的“三无”渔船 | 
| 艘 | 千瓦 | 总吨 | 艘 | 千瓦 | 总吨 | 艘 | 千瓦 | 总吨 | 艘 | 千瓦 | 总吨 | 
| 渔船总计 | 1=2+14 |  |  |  |  |  |  |  |  |  |  |  |  | 
| 机动渔船合计 | 2=3+10+11 |  |  |  |  |  |  |  |  |  |  |  |  | 
| 其中:捕捞渔船 | 3=4+5+6+7+8+9 |  |  |  |  |  |  |  |  |  |  |  |  | 
|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