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类地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 序号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 1 | 核心指标 (权重0.60) | 土地利用效率 (权重0.60) | 建设用地地均GDP | 
| 建设用地地均GDP增长率 | 
| 2 | 一般性指标(权重0.20) | 土地执法情况 (权重0.20) | 存量建设用地违法情况 | 
| 3 | 综合性指标 (权重0.20) | 行动测评 (权重0.20) | 领导机制 | 
| 方案设计 | 
| 舆论宣传 | 
| 管理制度 | 
| 社会效果 | 
  (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
  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指标标准体系见下表:
  表2 矿产资源节约集约考核指标表
| 序号 | 指标属性 | 考核项目 | 指标名称 | 
| 1 | 核心指标 (权重0.60)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权重0.50) | 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率 | 
| 矿山选矿回收率达标率 | 
|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达标率 | 
|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建立及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 | 
|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开采总量执行率 | 
| 实行最低开采规模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执行率 | 
| 矿业权设置方案执行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完成率) | 
| 2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权重0.06) | 地方政府联合执法制度及联动机制建设情况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 
|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 | 
| 特殊矿种(钨、锡、锑、稀土)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情况 |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 (权重0.0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率 |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率及保证金使用情况 | 
| 4 | 一般性指标 (权重0.20) | 矿产资源规划执行 (权重0.06) | 上级规划的执行情况 | 
| 本级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 
| 5 | 矿产资源执法效率 (权重0.08) | 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 | 
| 巡查发现处理情况 | 
| 违法严重程度 | 
| 违法案件结案率 | 
| 6 | 一般性指标 (权重0.20) | 矿山土地复垦 (权重0.06) | 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 | 
|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 | 
| 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情况 | 
| 7 | 综合性指标 (权重0.20) | 行动测评 (权重0.20) | 领导机制 | 
| 方案设计 | 
| 舆论宣传 | 
| 管理制度 | 
| 社会效果 | 
  具体指标释义、数据来源及考核方法等详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表3、表4,并由国土资源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全国所有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本考核办法中所提的“县(市)”即代表考核对象范围内的所有县、市、区、旗,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团、场。
  二、考核时点
  评价考核时点为上一年年末,即考核年年末。
  三、工作层次
  创建活动分达标和评优两个层次考核。达标是指在达标考核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达标标准,评优是指在评优考核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评优标准。
  对土地主导型县(市)要求在土地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到优秀,在矿产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标(矿产资源较少、或区域内不存在矿产资源,难以利用矿产资源指标标准进行考核的,直接视为其达标)。
  对矿产主导型县(市)要求在矿产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到优秀,在土地资源指标标准考核中达标。
  对土地矿产兼有型县(市)要求在土地、矿产两个标准体系中分别达标,并在其中任一方面优秀。
  对三种县(市)类型的界定详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度评选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参评要求。
  1.参选县(市)原则上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有特色、效果好的县(市);矿产资源较丰富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或矿业经济产值比重较大且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
  2.参选县(市)已设立推进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3.参选县(市)已制定推进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实施办法、保障措施。
  (二)一票否决指标。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不得参评模范县(市):
  1.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
  2.三年内有已被或正在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群发性非法勘查开采、矿山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三)特殊加分情况。
  评优过程中,在参评县(市)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包含部2006年正式确定的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县(市),可优先评为模范县(市)。
  (四)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核心指标、一般性指标、综合性指标组成。
  核心指标:在土地资源方面,核心指标由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指标组成;在矿产资源方面,核心指标由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各项指标组成。
  一般性指标:土地资源方面,一般性指标由土地规划执行度、耕地保护效率、土地执法效率和土地执法情况的各项指标组成;在矿产资源方面,一般性指标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矿产资源执法效率和矿山土地复垦的各项指标组成。
  综合性指标:由行动测评考核项目中的领导机制、方案设计、舆论宣传、管理制度、社会效果指标组成。
  五、达标考核
  (一)指标赋分方式。
  土地资源方面的核心指标采用指标标准化方式进行评分,该过程中核心指标的测评需要本省(区、市)所有县(市)的数据,由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准备。
  矿产资源方面的核心指标、以及两个方面的一般性指标和综合性指标按照规定方式打分。
  (二)综合得分计算。
  按照计算过程要求分别对各项指标的得分进行计算,加权平均后得到达标考核综合得分。
  (三)评价结果考量。
  考核综合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每个单项得分不低于60分为达标标准。
  (四)公示备案。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达标考核完成后,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相关基础资料和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评优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