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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按规定格式的一套计划表及说明;
  2.主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及利用的鉴定意见,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荒地开垦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必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4.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农业银行对贷款开发项目的审定意见;
  5.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6.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区规划示意图。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编制总项目投资计划时,可以按财政投资额预留不超过5%的不可预见费,此项费用,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集中安排使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总项目经国家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扩初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要经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将各子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汇总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不同建设期的总项目,一次核定开发任务和投资总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分解到不同建设期内的各个年度。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中的主要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标底要严格控制。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政府投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队应当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追究工程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治理与开发并重”、“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并重”的原则,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留下尾工,不能有投资“缺口”。
  第十六条 凡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地区或部门,必须设立主管农业综合开发的机构,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效益。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资金管理、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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