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九条 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七章 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