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报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数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为进一步做好证书印制和发放工作,请各地按照2011-2013年本地区拍卖行设立、变更、到期换发需要的证书量,填写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于8月5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 85093776
  传真:010 85093749
  邮箱:lthangye@mofcom.gov.cn
  附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
流通发展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领用申请表
  领用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