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在市场和商品流通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当进一进搞活。要制定大中型商业企业扩大自主权的规定,保证企业行使规定的权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企业规范化管理(包括企业管理规范化和服务质量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禁对企业的不合理摊派。
  三、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
  放开小型企业是商业的一项重要改革,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2号文件的规定,对已经放开的做好巩固、完善工作,没有放开的要逐步放开。
  放开小型商业企业,应当更多地提倡转为集体所有和个人经营。已经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要逐步转向集体所有。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应规定一定的租赁期限。期满后,集体租赁的可以转为集体所有,也可以继续租赁;个人租赁的,可以折价卖给个人。对放开的小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变与国营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
  四、加强对市场商品流通的宏观调节和管理
  在目前许多比价不合理、价格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对市场和商品流通进行宏观调节。对粮、棉、油、猪等重要计划商品的收购资金,应重点给以保证;对适销对路的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的收购资金,应积极给以支持。对以劳务为主和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微利小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适当减免营业税。对集体,个体商业和放开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应加强税收管理。
  要在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改进商业物价的管理。对国家定价和实行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加强管理,调整价格和制订作价办法应按物价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国家已经决定放开的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的价格,除需要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的品种以外,均由企业自行定价。生产企业批发和商业批发,应推行批量作价办法。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商业和市场的行政管理。要适应放开搞活的新形势,逐渐完善商业和市场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打击非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整顿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简政放权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属于企业的权力彻底放给企业,并积极探索间接管理企业的办法。同时,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继续进行统管社会商业的试点。   省、地一级行政性公司原则上应当撤销。
  在进行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试验中,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研究试办各种商会和行业协会,由企业自愿组织,不得用行政办法建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