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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七)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村镇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明确需搬迁的拆迁量、搬迁安置选址及保障措施,东、西城内的农林种植用地调整应明确具体面积和调整办法。
  (八)考古与研究规划中应在总结以往考古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规划建议,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考古研究单位制订专项考古工作计划,同时应明确对阶段性考古、研究成果的整理出版要求。
  (九)应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文本用词、审批程序和术语、文字,做到准确、严谨、规范。规划地形图特别是遗址核心区域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大比例地形测绘图,规划图纸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附属照片应标识拍摄地点;补充文物本体现状评估图,标明地上和地下遗迹的残损情况。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本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局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报我局备案。
  五、规划中提出的文物保护与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统万城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道路调整、居民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chl_17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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