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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3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7号)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账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账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账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化;对其他营业账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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