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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1、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标记为TTX:
  第一个T——代表铁(Tie)路
  第二个T——代表特(Te)
  X——代表许(Xu)可
  2、“特许证”的编号,采取七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头三位数字为产品类别编号,后四位数字为制造特许证编号,编号按发证先后次序编排,如图示(略)。
  第13条 产品在“特许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应在该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上和包装上标明“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14条 企业在取得“特许证”后,应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批复的产品“特许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接受部检验中心的日常监督检验。
  第15条 取得“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将“特许证”交回部科技局,并予以注销:
  1、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项产品者;
  2、企业接到上级停止使用该产品制造特许证指令者;
  3、该产品已列为淘汰产品者;
  4、已超过“特许证”规定的有效期,未继续提出“特许证”申请者;
  5、遇有技术标准、生产图纸作重大修改,而未重新办理申请“特许证”者;
  6、经抽查产品质量下降,不能在限期内改进者。
  第16条 注销“特许证”产品的企业名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17条 凡经铁道部决定实施“特许证”的产品,对未取得“特许证”和注销“特许证”的企业,其主管部门不下达任务,该企业不得再生产该产品,采购人员不得采购,使用者不得使用,如果使用未取得和注销“特许证”的产品,所发生的质量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生产、经销有违反本办法者,按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特许证”,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9条 发放“特许证”的工作人员和考核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违者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20条 参照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申请“特许证”的企业,应缴纳检验费、检验人员差旅费、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本着减少企业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可参考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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