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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1986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986]59号
 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按计量法七条规定,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根据计量法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二、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使用;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单位管理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考核合格后批准使用.
 三、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负责对其计量工作检查、指导.
 四、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按照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计量法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对其考核检定人员,建立和执行计量规章制度及检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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