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
国办发〔1986〕46号
国务院同意口岸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6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外贸运输的计划管理,加速港口货物集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有些地方不够明确,为了进一步搞好疏港工作,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必须严格执行交通、 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运输计划。 各提报单位报送的运输计划必须符合实际。 凡是平衡后纳入月度船货到港运输计划的,在执行中发生计划落空时,对提报单位处以每吨五角的罚款。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计划的,免予罚款。
二、关于《规定》中几项罚款问题。
(一)凡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资(季节性商品除外)以年度计划的月平均水平为准,超过15%的,按《规定》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二)凡没有年度运输计划,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追加计划而自行到货的,应按《规定》对货主处以罚款。
(三)凡未按有关规定提报月度计划的, 应按《规定》作无计划处理。 属我方派船的,对船舶公司处以罚款;属对方派船的,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三、凡计划内到船,并跨两个港以上接卸的,前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将船舶抵达下一港的动态,通知下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并转报下一港口岸办、港务局等有关单位,对误期未报者,由外代总公司或外运总公司给予各自的船舶代理公司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