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船舶进厂计划修理期间,应保持船员相对稳定。尤以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主要船员不允许调动和安排公休,特殊情况应与机务部门洽商解决。
二、船舶修理方针
船舶修理应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原样修复为主。确实需要新增、改建的工程、设备和更新改造,要作出经济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进行。
1.各类船舶的修理,在保证使用期限的前提下,根据船龄区别对待:
使用十年以下的船舶,应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修理,保持其基本性能。具有船级的船舶,可保持其入级条件。
使用十年以上的船舶,应在原来结构和设备的基础上,按照安全施工和航行要求进行修理,保证其使用年限。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2/3以上的船舶,应严格控制修理范围及修船费用,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只作维持性修理。
对使用期满的船舶,一般应作报废处理,以利船舶更新。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2.各类船舶应通过修理使其船体、机电设备、上层建筑的可用年限达到基本平衡。机电设备提前损坏,一般应尽量设法修复,上层建筑和房间个别部位损坏时,应采取局部修理。
3.对工程船舶的专用设备,应积极维修。必须时,在作出经济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进行技术改造。
4.积极开展船员自修和扩大自修,使船员能更好掌握机械设备性能,提高维修、管理水平,有条件自修的不交工厂修理,以加快修船进度,节约修费。
5.船舶修理应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修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从主要根据运转时间确定修理项目逐步过渡到依据检测技术所获得的数据确定修理项目。
三、修理类别、间隔期和基本工程范围
修理类别根据使用的时间和磨损的程度,分为航修、小修和检修三种。
工程船舶修理间隔期以工作艘班计算为主,参考年限计算。详见附表。
修理间隔周期表说明:
(1)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地区、季节和船舶技术状态的实际情况采用本表。船舶使用台班达到本表规定的70%时,可考虑安排修理。航道部门可根据表中使用台班按四级工况换算成主机运转小时。
(2)修理周期可结合船检局的“中间检验”与“定期检验”的要求对应执行,如“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到期而按工作艘班计算未达到修理间隔期,可向验船部门申请展期,延展期限由验船部门确定。
1.航修:
航修是有计划的自修保养工程。目的是消除各类设备运转中发生的故障。航修以船员自修为主,必要时由船厂(或航修站)协助完成。航修应利用施工间歇时间(或在港停泊时间)进行,尽可能做到不影响施工生产。航修期间不得添装、改建。航修基本工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