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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二、中央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的验收,由主管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代表主管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核备。
  三、特别重要的大型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主管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报请国务院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合资建设和涉及两省以上的大型工程验收,由主管部会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或合资各方代表协商,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中型工程验收,可委托各自的下属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验收,报主管部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备案。
  五,工程截流前验收和中,小型单位工程验收,可适当简化,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电力局,流域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代表政府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或上级政府备案。
  六,验收委员会(小组)正副主任(组长)由主管部或政府部门批准任命。委员会(小组)人数,可根据各阶段不同的验收任务由主任委员(组长)确定。一般包括工程投资,贷款,还款单位,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主要施工企业,制造厂总代表,建设银行,地方政府及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人员,由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有关施工企业中选派。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
  1.0.6.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委员会(小组)委员(成员)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裁决意见,则由验收委员会(小组)报请上级决定。
  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小组)确定的意见和分工切实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
  各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要相互衔接,不要重复进行,并均以分部分项签证为基础。
  1.0.7.国家通过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建立后水电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有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1.0.8.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开支。

第二章 工程截流前验收



  2.0.1.水电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因此;截流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如截流时不涉及到永久工程,且截流工程规模较小,可不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验收.
  2.0.2.申请工程截流前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导流工程,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它导流建筑物巳基本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二,主体工程中有关部分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并巳办理分部分项验收签证手续;两岸坝肩开挖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
  三、导流工程进出口引渠,围堰或埂埝的挖除措施已经落实;
  四、已按批准的截流设计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等,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安全渡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
  五、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库区居民迁移安置计划正在实施,且能在汛前完成;
  六、通航河流的碍航问题和漂木问题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2.0.3.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除按附录提供资料外,尚须补充下列资料:
  一、截流期间如要求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控制下泄流量,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文件;
  二、截流期间和截流以后由于碍航、影响漂木等问题,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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