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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帐户。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应当经企业总批准,并按照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对境外银行存款严格管理,实行“联签”提款办法。在企业任职的亲属不得联签。所有现金收支凭证,除需有经办人签字外,还要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境内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境外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两个条件。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资产,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也可列作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易损易坏的,也可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境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分类及计提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             35-45年
  房屋及建筑物              25-35年
  其中:简易房                5-8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           10-14年
  运输设备                 6-10年
  生活及管理设施               5-8年
  企业在境外使用的固定资产分类及计提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                15年
  房屋及建筑物                 10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               5年
  运输设备                    3年
  国外生活及管理设施               3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参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应当按下列方法计价:
  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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