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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 1986年8月2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
  各级检察院都应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力量。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档案的接收

  第八条 档案部门要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接收档案时,要逐卷点清。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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