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变更:借款人变更登记,歇业、停业,拍卖其财产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时,银行要相应办理帐户的变更、更换、及销户手续。办理帐户变更、更换手续时,要检验新照。
第十条 债务清偿
一、债务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私营企业的债务,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凡取得法人资格的,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凡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经营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合伙经营者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集股经营者,参与经营的负无限清偿责任,不参加经营的按投资比例或按协议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歇业、破产
(一)借款人歇业,要进行财产清算,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收回贷款。不足偿还贷款部分,要落实还款期限和资金来源,并以书面形式留存银行,银行依此收回贷款。
(二)企业破产,要进行破产清算,并向银行提供资产清单。破产资财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清偿贷款不足部分要及时落实债务的清偿期限和资金来源,以书面形式留存银行。银行依此收回贷款。
三、失踪、死亡
(一)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其贷款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二)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负责清偿。原借款人的保证人在担保责任期内,自然延续对借款人遗产继承者所负债务的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信贷制裁
一、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到期不偿还贷款;
(三)用银行贷款垫交税款、管理费,其它非经营性开支;
(四)外借、出租银行帐户,转让、转借贷款;
(五)未通知银行变更字号、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改变住所、经营场地;
(六)未通知银行合并、分立、出租或拍卖企业,转让、出租、拍卖财产,处理抵押物品;
(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二、制裁: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加罚利息;
(二)强制扣收过期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停止发放新贷款;
(四)冻结银行帐户;
(五)取消银行帐户;
(六)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