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资金超过规定比例自有流动基金部分的,可申请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临时贷款。企业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物资储备等原因,超过建设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用基金先用后提,已提专用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数额不超过相应期限内专用基金计划提取的数额。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月、季、年度供产销计划,财务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3.年度、季度借款计划;
4.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借款应填制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经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按贷款种类分别签订,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填制借据,建设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和加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供款企业提供物资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物必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10天向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后按新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合并(兼并)或更改名称时,须向建设银行办理债务关系的变更手续,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变更后的当事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企业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要按法律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用借款单位的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或由保证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归还借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行贷前调查概况、贷时审查用途、贷后检查效益的三查制度,保证贷款安全,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