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特珠贡献者不超过四十五岁)的我院科研人员,在国内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具有下列研究成绩之一者(国外所获得的成果可作为评价参考),可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一等奖的候选人:
1.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有重大发现或提出新学术思想,在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或权威性杂志上发表后,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
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大的发明创造,解决了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凡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国内的科研工作中做出了有创造性的优秀成果或发表了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学术论文的我院科研人员(国外所获得的成果可作为评价参考)可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二等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 评奖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评奖委员会评选。评奖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聘任。
评奖委员会设委员十一人,其中六十岁以下的应不少于半数。委员最多可连任两届,每一届必须更换六名成员。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干部局.评奖办公室系非常设机构,其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
评奖办公室的成员,由院长指定的干部局、教育局及各业务局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候选人必须由两名研究员(教授)或所在单位作书面推荐。推荐书应对被推荐人的思想品质和科学研究成果作详细介绍,并附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各业务局负责将推荐书及附件分送三名以上同行专家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各业务局根据推荐意见和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并于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送交评奖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在八月底前将所有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送院评奖委员会委员。评奖委员会应在九月下旬举行评审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半数以上选票和原定名额两条原则确定获奖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