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152号)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速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成立新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
  (三)成立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临时性机构;
  (四)确定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五)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六)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七)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在决策程序前进行。具体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启动合法性论证程序,由承办单位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决定,也可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直接决定。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对于拟提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部门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