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产无偿调出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经国家、省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省批准文件。
  ㈡ 资产出售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㈢ 资产报废
  1、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㈣ 资产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有偿转让、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账目的依据和有效凭证。对处置的资产,申请单位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账目。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由原使用单位或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加强监管,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