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频率、外委试验管理及各项试验检测台帐建立情况;
(九)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十)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暂停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或记录不良业绩档案进行通报。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五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公布比对试验结果。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比对试验有关费用。
对比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能力比对复检。在整改期间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关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经能力比对复检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参加能力比对复检的,对于工地试验室可注销《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或取消相应的试验检测项目;对于等级检测机构,应建议主管部门取消相关试验项目。
第五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实行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