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查处、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已正式移交给市行政执法局部分除外)。
2.做好对各类市容(亮化)、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有效落实。
3.做好各类综合市场、车辆清洗场、停车场的规划工作。
4.加强对临街破墙开店的监督和管理。
5.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的立面实行规划前期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预留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空调室外机放置的位置。
十八、市水利局
1.负责管辖河道特别是古运河风光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市、区河道分级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3.负责管辖河道漂浮物清捞、河道两岸、斜坡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4.做好管辖河道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十九、市公安局
1.负责市区交通管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清洁和出新(更新)。
2.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保障工作。
3.负责市区准养犬的管理和禁养犬的处置工作。
4.负责市区交通秩序整治,规范市区所辖机动车停放场地的管理和卫生保洁,查处各类占用车行道的违法行为。
5.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车辆带泥行驶等行为。
二十、镇江工商局
1.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对菜市场卫生设施管理,做好菜市场的场外管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工作。
3.负责南门大街夜市规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摊贩、店外设摊、夜排档,确保主次干道无店外店、无店外摊。
4.按规定核发铝合金加工、车辆维修、油炸小吃等店铺营业执照。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马路市场、流动摊贩整治工作。
6.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房管局
1.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