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省财政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受灾地区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以及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适当支持。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省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对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指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恢复重建,以争取中央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为主,省市予以适当配套。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重灾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中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中省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二)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重灾区的损失严重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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