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
(川府发[2008]24号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四川是矿产资源大省。为推动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我省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原则
(一)民生为本、利益共享。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确保当地群众长期受益。
(二)就地转化、深度加工。坚持按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强势。
(三)保护生态、科学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开发矿产资源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一)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基本取向的前提下,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能在我省进行就地转化和深加工的工业项目及与我省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相配套的工业项目。
(二)重点规划勘查区的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重点勘查项目和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国有独资大企业大集团。非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确需协议出让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
(三)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有深加工项目或为我省深加工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国有独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国有煤炭、火电企业合作联营。
(四)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或以让其他企业参股、入股等方式变相转让,省内国有企业间煤电联营除外。协议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应将生产的矿产品优先满足省内企业的需求。煤炭应优先保障我省对电煤和重要产业原燃材料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