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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


  (五)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和资源深加工企业。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矿山布局。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

  (六)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深加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矿产资源产出地,特别是在资源富集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应当将矿产品在当地进行深加工或将矿产品供给当地加工企业,实现资源就地转化。

  (七)因条件限制不宜在当地进行深加工,需跨县(市、区)、跨市(州)的,可实行“飞地经济”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矿产地以外的县(市、区)、跨市(州)建立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或将矿产资源供给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资源转化的,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资源输出地可参与分享,具体分配比例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资源输出地也可将其引进的资源转化及深加工的资金和项目,在省内其他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区确定的区域设立企业。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分享。

  (八)今后凡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资源深加工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强化对钒钛、稀土等重点矿产品和中间产品的调控,加快建立以市场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原矿和中间产品的配置体系。引导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企业将采出的原矿优先供给我省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高的企业,并签订长期合同。

  (九)切实将《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引导和拉动社会投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三、构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和惠民利民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需占用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产资源勘查需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因矿山建设或开发,造成当地群众财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当全额赔偿;造成当地交通、电力、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依法给予赔偿;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使耕地、草原、林地受到破坏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耕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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