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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对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同时,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利益共享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所得部分原则上应分别将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如改善水利、用电、交通条件,建立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余部分可投资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他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以及用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矿产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矿业权人转让采矿权给注册地在资源所在地区以外的企业的,受让人应当在矿产资源开发地注册。

  (五)鼓励和支持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和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一)矿山企业必须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坚决制止乱采乱挖、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不得破坏和危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安全;矿产资源开采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职能部门预先核准,对危急生态安全的探、采矿项目不予核准。矿山企业达不到生态和环保要求、不履行环保责任与义务的,依法责令退出矿产开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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