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符合原址重建并要求在原址重建的,可先行建设,事后再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因避险搬迁等原因需易地建设的,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三)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简化用地报件材料,畅通灾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转报“绿色通道”。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先行安排使用土地,边建设边报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申请先行用地,再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应急抢险救灾及过渡性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安排,可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临时用地,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对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简化灾区房屋重建所需的砂石、砖瓦用土采矿许可证办理手续,按照科学规划、就近选址、节约利用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由矿业权人负责恢复植被。
(二十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划拨土地等特殊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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