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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修改审定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和方案,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郊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功能,妥善解决资金来源,规范资金和收益管理。
  (七)科学制定年度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总规模及各类用地比例。停止低密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保证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0亩,郊区(市)县不超过100亩。地震重灾县(市)超过规模的由当地县(市)政府研究决定,报市国土局备案;其他郊区(市)县超过规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出让。
  (八)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五城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旧城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旧城改造,除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财政按规定应提留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所在区的旧城改造。郊区(市)县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本区域内未利用地、废弃土地的家底,制定措施引导和鼓励开发利用。
  (九)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划拨)土地要严格按规划设计、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和建设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土地利用强度的宗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将宗地土地利用强度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按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调整原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的,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调整前后土地使用条件下的评估价差额收取。
  (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加大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无偿收回的,由政府回购,纳入政府储备。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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