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绿色消费,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商务局)
19.建立节能执法制度。加快节能监测组织体系建设。重点督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抽取5家左右重点耗能企业,对其主要产品耗能水平及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市经委)
20.建立健全法规及标准体系。按照国家及省里的要求,完善地方节能标准体系。规范节能服务中介市场。组织专家,制定相关标准,对全市范围内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监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等方面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质监局)
五、加强保障措施
21.建立定期公报制度。按照《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08〕54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单位GDP电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各县区、开发区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
22.加大节能投入。建立市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补助、淘汰落后产能补助、非工业领域节能降耗补助和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等;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节能投入;积极搭建各类平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委)
2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对企业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指导企业应免尽免、应摊尽摊、应抵尽抵。(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4.加强计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专家服务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依法检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