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发展慈善组织。构建完整的社会捐赠和慈善工作网络。发挥市慈善会在我市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联络、引导和协调作用,鼓励各区成立慈善会,市、区慈善会之间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建立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协商沟通救助项目策划、实施情况和救助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合理调配慈善救助资源,形成各区慈善会既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又是市慈善会团体会员的工作格局,实现救助和募捐的纵向联动效应。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鼓励成立高度民间化的各种慈善组织,在慈善组织成立初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在办公场地、资金、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积极推动基层慈善组织完备登记手续,使之形成合法运作的长效机制。
5.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各慈善机构要紧紧围绕当前困难群体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开发、设立慈善救助项目,以“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为宗旨开展各项慈善活动,不断拓宽慈善救助领域。要努力实现慈善劝募向市场化劝募方式转变,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使“项目援助”成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环保公益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救助。除资金救助外,鼓励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精神与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
6.规范慈善募捐行为。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除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社会募捐和赈灾募捐,以及公募性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依法成立的公募性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应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规范公开劝募行为,各区划定1个固定募捐点,公募性慈善组织应报同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在固定募捐点开展公开劝募活动。整合劝募市场,探索有组织的联合劝募方式,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7.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支持并促进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对其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务部门应制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简易操作办法,准予捐赠人出示加盖市、区慈善会财务印章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即可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全面落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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