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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8.设立“深圳慈善日”。将每年11月确定为深圳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11月1日为“深圳慈善日”,在深圳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各级领导带头参加,号召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出一天的工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出一天的利润。活动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9.发挥慈善社工和慈善义工的作用。鼓励慈善机构配备专业社工,发挥社工在慈善理念传播、慈善项目策划、慈善活动组织和对慈善义工的引领、带动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慈善义工登记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导更多市民通过担任慈善义工参加慈善服务活动,奉献人力、智力和技能,在服务他人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的满足。

  10.建立慈善捐赠表彰制度。市政府设立“鹏城慈善奖”,原则上每二年一次评比表彰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个人和项目。建立“深圳慈善榜”,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的荣誉感。“鹏城慈善奖”、“深圳慈善榜”等评选活动可与深圳关爱行动评选活动结合进行。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1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发展重点,从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工作经费、慈善活动开展等方面支持慈善工作。各级领导要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为广大市民群众做出榜样。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募捐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为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市、区慈善会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活动经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助,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应全部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探索以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方式安排和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慈善事业。

  12.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管理。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社会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度。慈善组织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对慈善资源的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高效的救助能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化劝募能力和慈善项目运行能力。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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