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要求,以提高供水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区域优质供水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用2年时间,依据相关规定完成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关、停、并、转,优化城市水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的城市供水环境,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整合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实施。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各街道办及供水企业为责任主体,以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推进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整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整合工作。
(二)科学整合,优化配置。各责任单位要在对村级自建供水设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整合工作计划,既要讲求供水生产的规模效益,又要考虑本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将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体移交给各相关供水企业,再根据供水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进一步完善供水基础设施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规定逐步关闭和淘汰达不到要求的村级小水厂,由供水企业对用户实施抄表到户。
(四)平稳过渡,保障供水。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的有关产权、债务问题,妥善安置人员,确保供水设施和供水用户的移交接收工作平稳进行,确保原供水用户的正常用水和社会稳定。
三、整合工作要求
根据我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建设主体的行政隶属关系及产权形式均较为单一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人民政府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的牵头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供水企业为责任主体。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大望水厂等2座水厂的整合工作,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燕罗水厂等8座水厂的整合工作,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坂田水厂等13座水厂的整合工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楼村水厂等5座水厂的整合工作。整合工作目标及要求见《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责任一览表》。
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先理顺辖区内村级自建小水厂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经济关系。特区内按照《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特区外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适当补偿,补偿费用需扣除政府投资、补贴部分。补偿费用特区外在转地资金内列支,特区内在征收地拆迁补偿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偿事宜按“一厂一策”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与村级供水设施所有权人谈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