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引导扶持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在试点基础上,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扶持。
三、试点工作重点
(一)推动金融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重要突破,必然带来金融服务方式、流程和产品的创新。试点工作将围绕探索改善我市“三农”和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新途径,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运作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开发新的贷款品种。
(二)完善管理办法。通过试点,逐步完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行为,促使其健康发展。
(三)探索监管机制。由市政府牵头,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筹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明确牵头部门。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五、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目标任务。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8年内批准设立8―10家小额贷款公司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对全市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等重点地区适当倾斜,最终覆盖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力争5年内,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我市县以下地区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