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合格的煤炭洗选厂应经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区县依据批准后的煤炭洗选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项目申报,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进行申报和核准。凡新建洗选项目(含煤矿配套洗选项目)按相应建设规模报市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未按程序核准的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项目建成后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后,经有审批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六)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新建项目按上述要求执行,对已建成项目,实施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1. 对符合规划、产能达到煤炭洗选项目准入要求、煤源落实但未经核准的煤炭洗选厂,要求其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2.
对符合规划、产能达不到煤炭洗选项目准入要求或者煤源不落实的煤炭洗选厂,立即停业。不论是否核准,要求其按准入要求、煤源落实情况并经整合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限期办理核准手续。
3. 对不符合规划和不能整合的煤炭洗选厂予以淘汰。
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合江县等非产煤区县,发展煤炭洗选项目须认真编制专项规划并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整合的重点放在煤源落实上,煤源不落实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核准。
(七)建立洗精煤出川计划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煤丰存枯用储备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01号)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市煤调办建立出川煤炭配额制度,严格洗精煤出川计划审批。
三、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加强领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成洗选厂的清理整治工作,以确保电煤、煤化工等重大项目的供煤需求。
市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对新改扩建的煤炭洗选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及其所需要件进行核查。
市经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检查企业各煤炭洗选厂是否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审批洗精煤出川计划。
市环保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新改扩建的煤炭洗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手续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