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
交通部等7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交通部、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以及《意见》的规定,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具体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第二十条 交通、公安部门要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现执法主体和管理模式不变。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组建由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治超流动稽查队伍,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流动稽查。交通、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流动稽查路线和时间地点及实施方案,以季度为时间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备案。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增加上路频次。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和通过重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检测、查处力度。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以外采取措施,阻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三条 县道、乡道、村道的超限超载治理,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