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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

  (一)建立脱贫攻坚工作责任制。县(区)党委、政府是本地区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省列223个经济薄弱村的脱贫攻坚任务由挂钩帮扶单位与县(区)共同承担。各县(区)要把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作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硬任务,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步骤的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加强脱贫攻坚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作用。淮阴、涟水、盱眙、楚州四个脱贫攻坚重点县(区)要为脱贫攻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余脱贫攻坚非重点县(区)要在农工部(农委、城乡事业局)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做到有领导分工,有专项经费。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做好省、市委扶贫工作队和省联系点帮扶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帮扶、被扶双方的积极性。
  (三)加强脱贫攻坚工作检查考核。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要求,县(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将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好对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考核评比,把脱贫攻坚工作列入市、县(区)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充分调动各帮扶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积极性。每年年底,市目标办组织检查考核各县(区)当年《脱贫攻坚目标责任状》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1月前后,在省验收考核前,由市目标办负责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列223个经济薄弱村“八有”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县(区)对县(区)直机关和乡(镇)也要制定相应的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
  (四)强化扶贫干部组织管理。在省不再派驻扶贫工作队的盱眙县、楚州区分别设立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并成立工作队临时党委。分别设队长1人、党委书记1人、队部秘书1-2人。市委扶贫工作队队长、党委书记分别兼所在县(区)副县(区)长,共同负责扶贫干部的组织管理、帮扶方案的制定、帮扶资金的筹集、帮扶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等工作。队部秘书、工作用车由队长、党委书记单位配备。市、县(区)两级抽调的扶贫干部任帮扶村扶贫工作指导员,在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和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驻村扶贫干部工作上要与原单位脱钩,驻村工作时间要达到1/2以上。县(区)根据扶贫干部和联络员人数设立若干工作组,组长继续担任被扶乡(镇)党委或政府副职。市、县(区)两级扶贫干部在扶贫工作期间,由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原工作单位不另行考核。受省扶贫办、市委、市政府或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先进个人进入派出单位当年干部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名额)。对抽调的扶贫干部,扶贫期间在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不变,其工资福利、差旅费、出差补助由派出单位负责;在享受原单位同级人员同等福利待遇的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给予队长每月80元通讯补贴、队员(联络员)每月60元通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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