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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处理。

第三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立项,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政府逐年增加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区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
  (二)通过协调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无主部件、事件的处置。
  (三)城市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及执法力量的增加和各类装备的配备。
  (五)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运行畅通。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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